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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闫文丽)1月29日,记者从宁夏民政厅获悉,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由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为: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纳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为: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暂不纳入,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再行纳入),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另外,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同时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原农村户籍中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且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纳入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
高龄老年人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的原则,并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城市户籍每人每月发放450元,80-89周岁农村户籍每人每月发放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户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优化高龄津贴申领、认证程序,最大限度为高龄老年人及亲属提供便利;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个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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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29 1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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