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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调查后,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巧儿说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混同用工:两家以上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密切合作关系等;在行政、人事和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叠;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点相同;法定代表人、董监高、项目人员等存在高度重合;员工同时或交替为上述公司提供劳动,同时或交替接受上述公司的劳动管理;上述公司轮流或交替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社保、签署相关证明文件。
本案中,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视为混同用工。张某主张讨要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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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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