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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楚雄日报
编号:楚市自然资决字(2023)03号
肖玉红:
经查,2012年 11 月 29 日,你以自然人身份参加楚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竞得位于楚雄市东南新城鹿城南路延长线与雄宝路交叉口以东的2012-G-6号宗地土地使用权,竞得宗地面积为 75 亩,成交总价为 11025 万元。2012 年 12 月10 日我局与你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R53 楚雄市 2012152),将楚雄市 2012-G-6 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使用,合同约定你应于2013年2月8日之前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R53 楚雄市2012152)签订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我局多次通过采用电话联系、约谈方式以及书面形式向你催缴土地出让金,要求尽快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告知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但截止 2014 年8月 15 日,你分5次缴纳了 5200 万元土地出让价款后,剩余土地出让价款未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至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 5825 万元。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中,按你已缴纳 5200 万元对应分割 35.37亩土地使用权,现已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协助执行完毕,现该地块剩余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39.63 亩。
上述事实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CR53 楚雄市 2012152)、缴款相关票据、催缴出让金通知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我局已于2022年10 月 25 日在《楚雄日报》依法公告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户没有向我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其权利。
我局认为,你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缴清 2012-G-6 号地块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该行为致使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经报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从即日起解除我局于2012年12月10 日与你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R53楚雄市2012152);
二、收回2012-G-6号地块剩余的39.63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云良张学福
(执法证号:25090114053、25090114085)
电话:0878-3159957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72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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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0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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