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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 梅 麟
据中国之声报道,“双11”期间不少人反映遭遇“条条大道通购物平台”的现象,矛头直指近年来引发争议的“摇一摇”功能。
所谓“摇一摇”,是当用户打开App后,只要稍有误触或抖动就会自动跳转到第三方软件的弹窗广告技术。今年“双11”期间,某些购物平台为争夺客源,大面积多领域投放具有“摇一摇”功能的开屏广告,将其视为从其他App引流的重要手段,导致该功能犹如甩不开避不掉的“牛皮癣”,令公众防不胜防。
从法治层面看,滥用“摇一摇”功能的行为显然不合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得影响一键关闭。“摇一摇”功能只要轻微抖动即可触发跳转,根本不给用户反应时间,更不用说选择一键关闭,涉嫌侵犯用户选择权。事实上,今年2月工信部也曾发布通知,要求不得利用“全屏热力图”、高灵敏度“摇一摇”等易造成误触发的方式诱导用户操作,明确将“摇一摇”纳入治理范畴。
既然已有明确管理规定,为何这个“双11”还是出现“条条大道通电商”的怪象?说到底,现有法规的惩治力度普遍过轻,不足以令违法者“肉痛”。例如,弹窗广告即便没有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能确保用户一键关闭,执法部门往往只能督促相关方整改,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双11”动辄一天交易流水达上千亿元的购物平台而言,这样的违法成本微乎其微。即便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包含“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文,但现阶段很难判断滥用“摇一摇”的行为是否称得上性质恶劣,也未曾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因“摇一摇”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案例。
想要治理“摇一摇”乱象,必须加快完善现有监管执法机制,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例如,近年来我国针对平台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等行为修订法规,以销售总额比例确定罚款,违法成本大幅度提升,一些平台甚至交出百亿罚单,行业风气为之一新。如果滥用“摇一摇”同样要面临按销售比例罚款的后果,无疑会形成足够的法治震慑力。有关部门不妨总结近年来其他领域的网络治理经验,适时优化现有配套法规,拿出更多实招硬招,向“摇一摇”等滥用网络广告功能的行为“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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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7 0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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