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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生活报
近日,消失的课间十分钟引发热议。
无论是民间一些老师及家属的现身说法,还是教育部门的非正式表态,课间十分钟为何消失,答案最终都指向了学生的安全问题。具体来讲,如有学生在课间十分钟互相打闹受伤,特别是比较严重的伤,则班主任、学校,甚至教育部门都要面临家长的责难。相比学习,玩乐在学校的价值判断中并不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因此,与其承受学生打闹带来的风险,不如要求课间不得打闹。
如今,人们在网络上谈起课间十分钟,总不免会想起美好的回忆,比如跳绳、跳皮筋、扔沙包等等。但其实那个时候发生的意外也有,打闹把牙磕掉了、撤凳子弄伤同学等也不时发生。所以,在讨论课间十分钟消失时,不应选择性地忽视儿时发生过的意外。但是,为何那个时候不存在因为意外而取消课间十分钟?可能还是由于家长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了。以往磕掉颗牙,双方家长商议赔钱的金额都不高,且班主任具有很大权威,在班主任的调解下,矛盾相对比较容易化解。
但现在不同了,社会收入水平上升、家长知识水平上升,很多家长都会认为“这不是钱的事儿”。这句话的背后意思不仅是要个说法,且会依据家庭收入水平去衡量一个应有的赔偿金额。如果现在磕掉一颗牙,只赔偿几百块钱,没几个家长愿意。另外,班主任权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下降了,古人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而当前这种权威性早已不存在了。一个特别明显的表现是,家长不再接受老师随意打骂学生。假设如今发生一些比较严重的校园事故,不仅不需要老师介入调解,还要追究老师和学校疏于管理的连带责任。
上述社会变化是课间十分钟消失的主要背景。而学校作为承压的一方,面对“难搞”的家长、升高的矛盾化解成本,就会缺乏让孩子自由奔跑、随性打闹的动力。泛泛地看,还给孩子们课间十分钟是正确的,但作为具体的主要责任方,就不得不考虑成本,既包括时间和精力,也包括金钱。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侵权关系中,唯有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教育、管理职责其实很宽泛,在今年3月公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具体明确。因此,很容易把学生在学校发生一切意外都包含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拿课间十分钟来说,学生嬉戏打闹发生意外,若老师不在走廊,也可以解释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法律尚不明晰,就必然导致裁判尺度不一,使学校“多多少少”承担点责任,而这实际上对学校来说是一种无限责任。
更不用说,打官司是化解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在此之前家校之间不知道经过了多少轮的扯皮。一个残酷的现实是,虽然社会对把课间十分钟还给孩子有普遍共识,可一旦意外落在了某个具体学生头上,家长恐怕还是得去找学校负责。
因此,要让学校把课间十分钟还给孩子,光靠行政命令和舆论施压意义不大,即便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孩子有了休息时间,那也是以加重一线老师负担换来的,不值得提倡。关键还是在明确责任分担机制,通过司法解释对“教育、管理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这样才能使学校挣脱无限责任的束缚。在课间十分钟的具体场景中,尤其要明确:若因其他孩子调皮致使另一个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或者一个孩子自陷危险发生损害,学校是否应当对此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谁也不会否认课间十分钟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但必须看到:不明晰的责任分担机制恰是课间十分钟消失的根本原因。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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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5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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