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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韩雪
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兴起,不少商家发现了通过拍摄短视频上网传播吸引客源的“流量密码”。为了突出沉浸式体验的效果,一些商家还把直播消费者接受服务、体验产品的过程当成营销方式,比如餐馆直播食客吃相,美发店直播顾客理发全过程,带货主播直播店面消费场景等,让正在选购的顾客“入镜”。
这些营销宣传方式原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应该让普通消费者甚至路人成为短视频的“背景板”,成为营销引流“工具人”。西安的李女士近日向媒体反映,家里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在李女士看来,店家这种行为侵犯了老人的隐私。最终,在多次沟通后,店家删除了该视频。
不少商家拍摄这些视频时,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甚至是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还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授权需要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进行事后追认授权。因此,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拍摄的含有消费者外部形象的短视频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时代,各类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被捕捉的概率都大幅提升,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及行踪等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随之加大,有可能造成他人隐私泄露、名誉甚至人身财产安全损失,因此,对于肖像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因此,商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拍摄短视频或直播引流时,尽量不要让消费者或是其他无关人员进入镜头。可通过合理、必要的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告知消费者拍摄目的和使用范围,最大限度保障他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删除、撤回等补救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在公开环境直播也并不意味着已经征得了他人同意,如果直播行为涉及他人的肖像和个人信息等,依然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网络平台履职尽责。各网络平台要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加大审核力度,对严重违规者可采取封禁账号等处理措施。司法机关也要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简化相关程序,降低维权门槛,依法为消费者撑腰。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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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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