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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小龙 叶方恺
2月15日上午,在鄱阳湖畔的中国候鸟小镇吴城望湖亭下,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在鄱阳湖畔响起,永修县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正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众多湖区群众及吴城中学的学生代表一起共同聆听,通过巡回审判、当庭宣判及向旁听群众发放环资宣传资料等活动,以身边案例为百姓画上红色界限,提升公众环保法律意识。
案例一:2022年9月9日至9月11日,被告人曹某勇等人在鄱阳湖都昌县周溪镇泗山(牛山)水域用网捕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捕得渔获物共计2390.5斤,由被告人沈某和予以收购获利。
案例二: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平27次组织被告人付某四、被告人刘某献、易某林(另案处理)、刘某金(另案处理)在庐山市蓼南乡渚溪村下洋栏观澜台农庄附近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5000余斤,被告人李某平等四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其中刘某献获利4000余元)、付某四获利人民币3500元。
该两案系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永修县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向本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对两案分别进行公开开庭巡回审理,庭审过程中两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请求均予认可。
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对曹某勇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勇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和明知是在鄱阳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予以收购获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五被告人及被不起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了鄱阳湖都昌县周溪镇泗山(牛山)水域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环境资源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勇等五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同时均宣告缓刑,另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及本案鉴定费用,当庭宣判后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鄱阳湖环资法庭干警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来往群众发放环资宣传册,详细介绍鄱阳湖环资法庭已审结的环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学生们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旁听庭审及普法宣传,明白了每个公民都要有环保意识,知法守法,共同参与到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中来。
鄱阳湖作为中国第一大淡水湖,是国际重要湿地、世界上最重要的候鸟越冬栖息地之一,有丰富的生物资源,保护鄱阳湖湿地生态的多样性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大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于2019年3月18日,法庭设在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吴城保护站内。是江西省首个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庭。有助于进一步服务鄱阳湖全流域保护。
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管辖九江市永修县、都昌县、湖口县、德安县、庐山市、共青城市、柴桑区、濂溪区8个辖区涉鄱阳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经江西省高院指定管辖,九江辖区行政区划外的涉鄱阳湖环境资源案件,也可由该法庭受理。
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以巡回审判为工作常态,通过进村组、入校园、现身林区、湖区开展庭审宣判及普法宣传,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为鄱阳湖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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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21: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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