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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梧州日报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小花(化名)进入某公司工作。2023年5月20日,小花因生育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于同年5月22日生育一名男孩(难产,三孩)。产假期间,该公司未向小花支付产假工资。同年6月,该公司向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并领取了小花的生育津贴2万余元,但仅向小花支付生育津贴5000元。随后该公司要求小花提前返岗上班或主动离职。小花被迫应公司要求离职,该公司才向小花支付2023年4月、5月的正常工资,但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也未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带薪年假工资。无奈之下,小花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金健和实习人员李玲玲承办。
2024年3月,承办人为小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小花生育津贴1.5万元;小花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就本案所有劳动争议事项再请求该公司支付其他款项,也不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就本案劳动争议提出任何主张。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女职工应主动学习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如引发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韦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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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5 1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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