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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口日报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以法律服务供给者身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然而,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冒充律师事务所或“越界”从事律师业务。
(5月10日《法治日报》)
本应是群众信赖的法律咨询机构,却成为套路满满之地,的确令人瞠目。社会上一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及工作人员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或进行虚假宣传,或到处招揽业务,或夸大承诺以“案子包赢”等误导群众……可谓花样繁多、乱象丛生。
200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行政审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设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也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指出,零门槛、弱监管的现状导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迅速增长,不仅其自身问题重重,也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上述现象亟待引起重视。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消费警示;另一方面,须强化对行业的监管。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促进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对违规经营机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选择法律服务时应增强防范意识。要认识到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的区别,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案件必要性选择合适的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
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法律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人民群众的所需所盼。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深化与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对违规虚假宣传、泄露客户隐私、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咨询服务等行为给予惩治,让法律咨询服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让老百姓享受到放心的法律咨询服务。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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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1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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