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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
【加强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管系列访谈】利好合规企业助推行业发展
——专访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负责人
□本报记者落楠
国家药监局已于10月23日发布实施《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行业人士如何看待《公告》的意义和影响?日前,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负责人就此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站在行业角度来看,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的监管有何必要性?
答:近年来,持有人委托生产越来越普遍,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公告》凝聚行业共识,在既往持有人制度实践的基础上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管。
《公告》提出了明确要求,释放了严管信号,强化以持有人为核心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模式,使得持有人必须明确自身对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保障和提升药品质量安全。
严格监管也利好产业新模式的长期健康发展。《公告》强调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管,针对高风险产品委托生产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有利于企业加强药品质量保障、风险管控,优化企业之间的分工合作,带动相关制药工业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产业集中度提升以及产业结构优化。
问:《公告》的哪些规定将有力推动持有人落实责任?
答:《公告》通过规定持有人责任和加大监管力度等方式,体现了“严”字当头、真抓严管的思路。
《公告》突出“严格”二字。比如,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持有人严格审核材料、依规开展现场检查,强调高风险产品相应人员特定资质等。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在强化持有人监管的同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要求也毫不放松,强调在建立委托受托关系时,受托生产企业要接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GMP符合性检查。《公告》发布后,国家药监局又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将监管要求更加明确和具体化。
对重点品种(如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公告》对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提出了区别于其他药品的更高要求,明确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管理。例如,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要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生产过程,至少每年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委托生产过程中驻厂进行全过程监督,对物料中间产品进行成品抽检。
随着持有人制度不断推进,药品异地委托生产逐渐成为常态,而且同一种药品可能存在委托多地生产现象,其间会涉及不同的厂家、不同的法人主体、不同的管理体系。《公告》强调跨省(区、市)委托生产的监管要求,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有效协同。建立健全跨省(区、市)委托生产的延伸监管方式与联合监管机制,有利于持有人制度的顺利推进,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创新药和高品质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问:《公告》的实施,将给行业发展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您对企业落实《公告》要求有何建议?
答:《公告》对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是一种良性引导,有利于推动医药行业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较差的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将面临更大压力,技术较为先进、质量保障能力较强、合规意识较好的企业将更容易获得市场份额,进一步凸显其竞争力。
《公告》在依法督促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履行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强调信用记录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将进一步促进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合法守信。
作为行业协会,我们建议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合规经营等方面,确保在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按照《公告》条款,进行全面自查,确保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有人对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受托方,应督促其按要求整改,如整改达不到要求,应考虑更换受托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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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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