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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新版专技类培训服务合同范本发布
培训机构不得委托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委托第三方代收费用
本报讯(记者 解丽)不得随意改变培训地点的内容;应将培训预收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存管;培训机构不得委托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委托第三方代收费用;应当为消费者了解培训服务费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昨日,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版专技类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合同的特别提示、培训服务和培训收费、收费资金保障措施、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明确了六个“增加”。即日起,修订后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在全市推广使用。培训机构可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官网(http://rsj.beijing.gov.cn/)获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据介绍,为保障培训预收资金存管及消费者知情权,本次修订明确了六个“增加”。首先,在合同的特别提示部分增加了相关要求: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应将培训预收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存管。其次,在培训收费标准部分,增加了风险提示内容:“培训服务期限如果超过1年,请注意理性消费;培训服务费如果超过500元,请注意理性消费。”另外,在收费渠道部分,增加了培训机构的培训服务费收费账户是否为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选项,提醒消费者注意培训机构的资金存管渠道。
在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了培训机构不得随意改变培训地点的内容;增加了培训机构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为消费者了解培训服务费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便捷、实时、准确,并明确查询方式;增加了消费者有了解培训机构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的权利。
同时,新修订的示范文本对“收费资金保障措施”进行了整体调整,明确要求培训机构设立并使用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予以履约保障,培训机构不得委托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委托第三方代收费用,消费者也不得与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或第三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及金额。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规避风险,引领培训机构承诺践诺、诚信经营。合同条款内容表述更为严谨,避免产生理解歧义。
修订后的专技类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在全市推广使用,推进解决培训机构通过夸大培训效果进行销售,以及利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妨碍消费者主张个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有效避免并化解服务纠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下一步,市区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将持续推进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监督指导专技类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同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手,及时查处合同使用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技类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常态化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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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5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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