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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短评
立足乡村实际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民法典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上升到法律层面,将绿色原则和生态保护原则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用绿色法律条款体系解决农村污染难题。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遇到了一些难题。一是法治思维和乡村思维有差距。法治思维要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和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解决纠纷,而乡村群众的乡村思维模式根深蒂固,对诉讼程序比较陌生。二是司法服务水平与乡村法律需求不适应。案件数量和诉讼需求逐年增长,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法律路径仍然不够通畅,司法服务水平和乡村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三是多元联动和保障机制合作合力不足。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需要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支撑,在整合专业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力不从心,多元联动和保障机制合作动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乡村法律专业人士缺乏。服务乡村振兴的法律人士要求要熟读民法典,还要与乡土人情结合,用老百姓听得懂、能理解的方式将法理和情理融合起来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热爱乡村、热爱基层、熟悉乡村、懂得乡土人情和乡村特有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具备上述条件的法律人士大多不愿意扎根基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
为此,人民法院要用足用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保护原则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一是开辟绿色诉讼通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引导乡村振兴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二是强化案源治理。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就是要构建人民法院与乡村协同治理协调机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优化乡村纠纷解决的司法路径。三是强化审判职能。积极培育、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乡村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同时,注重适用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合理把握法律和习俗的适用尺度,推动文明乡风形成。四是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创新宣传方式,传播法治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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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5 0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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