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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行为,实现生态环境行政强制实施标准全覆盖,保证行政强制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二十三条内容。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含义与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的具体情形与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程序与要求等,并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依法全面调查取证作为实施生态行政强制的前提条件,对辐射事故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等。
《规定》明确了加处罚款的标准和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生态环境行政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罚款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决定。
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过程记录的要求,《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当事人设备、设施、场所、物品、工具等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过程中涉及的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据悉,目前适用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除了市生态环境局之外,还包括行使相应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强制权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杜娟 通讯员 穗环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林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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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14: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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