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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吴桐 柴丽飞 梅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于11月30日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这一升级版本将为进一步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17年12月,河北省在全国省级层面较早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标企业和群众新期待,条例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此外,近些年河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亟需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性安排。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要从营商环境抓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此次修订营商环境法规,是以改革创新思维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法治活动,有助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聚焦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2个专章,与原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共同构成基本框架,由原来的7章65条修改为9章68条。
聚焦优化公平有序、预期稳定的市场环境。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避免政策冲突。推进一业一证、证照联办、一证多址等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取消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发挥其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等服务作用。
聚焦优化周到服务、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围绕着力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办事指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好办易办。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在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索要证明。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靠前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等便利措施。创新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等。
聚焦优化多元保障、融资顺畅的要素环境。围绕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在土地、数据、资金、人才等方面,《条例》规定,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供应土地应当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优先开放对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报装全流程网上办理,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完善融资支持制度,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等。
聚焦优化遵纪守法、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稳定、宁静有序经营环境,《条例》规定,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涉企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等。
聚焦优化诚实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着眼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条例》规定,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诚实履约、公平竞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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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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