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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王某通过女儿账户向杨某汇款70万元,客户附言为借款。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提交转账凭证,但杨某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与杨某之间确有其他合同关系存在,该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本案转账方式基本一致。在此情况下,王某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向被告的转账记录,被告不予认可并提供证据佐证,原告不能进一步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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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3 06: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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