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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
据悉,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市(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发现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一是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二是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
按照“先入住、后补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及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符合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补助金额调整或者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补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停发)的决定,调整补助金额或停发补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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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3-25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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