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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日报
明清时期中原乡约的历史演变
王宏伟
乡约是一种民间性的基层社会管理约定,主要功能在于推行乡里教化,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乡约创制于北宋吕大钧所订《吕氏乡约》,强调“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后在南宋朱熹的完善下,推广至国家大部分地区。明代曾一度倡设里老制度,但明中期以后随着这一制度的衰落,政府重倡乡约,以此来维持地方社会治安。延至清代,官方大力推行乡约,并加大对乡约的干预力度,这也导致清代乡约官方化特征明显。乡约的基本职能在于教化民众、维护乡里秩序,但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乡约仍存在差异。明清时期,中原乡约的内容与形式随着地方社会的历史发展而演变,分析这一演变过程,成为观察中原地方社会发展脉络的一个重要窗口。
明清之际中原乡约的内容与形式
明末,中原地区社会动荡,地方士绅试图通过倡导乡约来维护地方社会安定。此时乡约的程序较为完善,规劝方式以耐心说服为主,形式也较为朴素。地处豫西的洛阳县,是中原地区社会动荡的中心区域之一,为维护地方社会安定,当地士人吕维祺曾制定芝泉会约。约文称“人孰无过,有过能改,便见好学,所以自古圣贤,皆未尝无过,只是能改,便是圣贤,不改便是俗人”,并认为对待基层民众“需要放下冷脸,提起热肠,共勉为善”。他坚信儒家的性善论,改变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认为“农商市民无不可以与作善”,还称“彼虽未实,而借此以引之向学者必多”。关于劝民为善的方法,他坚持认为纵然方案众多,但唯有“乡约一法,最便于布衣之向学者”,于是宣讲了乡约的时间、地点及形式。乡约章程明确规定:“每月逢七日,小集寓斋,不用包酒,不用乐剧”,即主张时间固定,地点置于乡绅寓所,并尽可能保持简约,拉近与普通民众的距离。对无故缺席者,“一二次记过,三次会薄不列名”。从以上乡约章程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明代乡约程序比较完善,以耐心说服为主要规劝方式,地点主要选择在私人寓所,会场形式也比较朴素。上述乡约的特点,在广大中原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清初,中原地区的社会动荡局面得以缓解,此时讲授乡约的主要意图在于重建社会秩序,巩固地方社会稳定。就乡约内容而言,则主要以读律令、尊礼法、讲孝悌为主,具有较为明显的塑造社会秩序的目的。由于地方社会破坏严重,特别是明末社会动荡对地方乡绅形成了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讲约地点由原来的乡绅寓所,改变为祠庙的情况日渐增多。以清初中原名臣汤斌为例,他在为家乡睢州所题写的碑文中,即有在祠庙内宣讲乡约的记述。他称“其新此庙也,所以聚一方之心志,而使之为善去恶也”,并回溯过往,认为昔之盛时,“有司常令里民择宽敞祠宇讲乡约,读律令,礼法以匡迪之,神明以感动之,故荒村野叟皆有士君子之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汤斌提到了在家乡祠庙中宣讲乡约的情形,但并未提及其后乡约中出现的禁赌、禁匪、禁盗及调节社会矛盾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也说明此类社会问题在当时尚不突出。汤斌主要生活于顺治到康熙前期,当时中原地区民风较为朴素,在祠庙宣讲乡约的主要意图在于重申儒家伦常,重塑礼法秩序,以巩固地方社会稳定。
清中期以后中原乡约的转变
乡约推行环境的变迁。乾隆朝以后,由于人口激增,民众生存压力加大,社会矛盾日益积聚,民风也随之改变,赌博、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此类情况从地方官绅的描述中能够明显体现。乾隆时期,河南巡抚尹会一就曾担忧地指出,“农工商贾何事不可营生,有游荡无赖之徒,不耕不稼,三五成群,忽聚忽散”,并认为这种状况应为地方官员所警惕。而作为乡里之防的地方士绅群体更是表达了自身的焦虑。道光十三年(1833),登封县邢家铺士人无不担忧地称,“而游手好闲、不安于义命,而又兴贩行窃、为匪不法等情,劝时救急之举,不可不亟明也”。清末鲁山县北来河士人敏锐地觉察到当地民风的改变,称“当地距城百里,人情朴实,风俗醇谨,由来尚矣,但近来却礼教未修,土匪盛行,且居民恩疏义薄,不相维系,而胥戕胥虐之习渐炽”。豫西渑池县士人也有相同感受,认为“里仁为美,观于乡犹有古先土之遗焉”,“但今则不然,岁或不登,民食颇寡,无赖之徒恒节外生枝,遂有匪赌撞骗、无故毙命、移尸诈财诸端,甚矣世风之不古也”。从以上地方官绅的描述中,我们能够感受到自乾隆朝以来地方社会环境的较大变化,这对地方乡约的推行影响深远。
面对上述状况,地方官绅冀图采取措施加以改变。河南巡抚尹会一,先是主张利用士人表率以改善民风,认为“绅士乃教化所先,惟闭户潜修,立品敦行,庶可表率四民,仪型乡里”。接着他再次以急迫的心情,重申士人表率乡里的重要意义,认为士人为四民之望,地方学校为教化重地,希望“诸生果能立品敦行,视为分内,则既无愧为圣贤之徒,而仪型乡里,化导愚氓,即可臻一道同风之治”。然而,上述主张实施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后来,他又寄希望于乡约规劝,认为乡约为劝善规过之法,虽起源于陕西蓝田吕氏乡约,但“刊布各学分社,举行学者果能实体而躬践之,则动必由礼,而德自归厚”。有些地方士人甚至认为,借助祠庙的空间场域来讲约,能够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是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方案。如道光八年,密县士人张纫芳所称当地超化寺乃“吾民众之约读法者,恒于斯,则风教所由成也”。正是鉴于多数民众的这一特点,祠庙被视为乾隆朝以来推行乡约的理想场所,乡约的内容等也随之发生了明显转变。
乡约内容与场域的转变。乡约禁赌。随着地方人口的膨胀,无业游民渐趋增多,赌博之风日炽,成为影响当时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解决当地日益严重的赌博问题,地方士绅意图通过强调乡约来约束民众。考虑到祠庙的公共空间属性,讲约及乡约存立的地点多选择在礼法与神明兼具的祠庙。道光时期,巩县柏峪村把禁赌规条勒石于当地菩萨堂,碑文称“亡身破家、辱宗败伦,莫不由赌博致之也”,并警告全村人莫要赌博。柏峪村之所以将禁赌规条存立于祠庙,一是考虑到其公共空间属性;二是从“地广人众,不可家家而告”语中能够看出,存于祠庙有利于禁赌规条的迅速传播;三是考虑到寺庙有神明的见证,可以增强乡约规条的执行效力。嘉道以来禁赌规条更为详细,并尽力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禁赌活动,这也反映出赌博问题日渐凸显。如偃师县苗湾村西崖碑刻《禁止赌博碑记》记述,本着“望良家子弟,恪守本分,邻里亲朋,互相劝勉”的原则,尽可能调动邻里亲朋、父兄、妻子等各方力量,并借用祠庙这一特殊空间对村民进行规劝和惩戒,希望村民能够“均规正业”,从而达到稳定地方社会秩序的目的。
乡约禁盗。自康熙朝以来,中原地区人口不断激增,嘉道时期逐渐达到历史高峰,土地资源的人口承受能力也渐趋极限,民众生活压力随之加大,民间偷盗之风也日益盛行,这影响了地方社会治安的稳定,不利于地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面对这一变局,传统的儒家道德教化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地方绅民希望通过制定乡约并借助祠庙神灵的力量来遏制民间偷盗之风的盛行。如嘉庆十八年,密县尖山村村民在檀爬关帝庙,订立《禁盗止邪碑文》,禁止村民偷盗金银,并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再如,巩县楼子沟村有种植棉花的传统,但同样遭受民间偷盗的困扰。该村玉仙庙碑刻《戒不规防邪患碑记》制定了具体罚规,规定“邪患数条,如有犯者,罚戏三台”。地方绅民之所以将禁盗条规存立于祠庙,首先是考虑到其公共空间属性便利条规内容的传播,有利于扩大影响力;其次是考虑到在中原地区宗族力量弱小的背景下,借助神灵的力量,可以增强对不法民众的约束力,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乡约禁匪。匪患是清朝中后期以来中原地区的又一严重社会问题,对地方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利用祠庙订立乡约,以防御匪患成为当地无奈的措施之一。如道光时期,密县天仙村、卢村二村共同于当地李堂药庙订立乡约,碑刻《天卢二保共同立约碑记》记载了当时的匪患情况及防匪规条,称“吾乡士民,亦宜各自保重,勿与外来匪人交接,倘不如约,呜官究治,决不相宽也”。在中原地方社会匪患日炽的社会环境下,地方绅民试图利用祠庙这一神人共享的公共空间扩大乡约的社会影响力,以遏制日趋严重的地方匪患,保持地方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中原乡约随着地方社会的历史变迁而不断演变,尽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社会问题,但这一措施毕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弱了社会的动荡程度,仍具历史借鉴意义。
〔作者:王宏伟,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史、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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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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