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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胡仁巴
1月3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新疆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据悉,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实施细则》明确,该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实施细则》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人民日报记者 胡仁巴)
审签:韩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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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1 0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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