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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绵阳日报
三明治过期两个半小时,赔偿千元?
法官调查认为:赔偿请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以内
食品过期了,商家还把它放在货架上,消费者不慎买到后可索赔吗?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期三明治”案。
□杜杰 胡益鹏 岳久玲 绵报融媒记者 邓勇
案件回顾
今年5月22日晚,孙女士在某连锁便利店购买了一个价值8.8元的三明治,付完款准备食用时,却发现距外包装上标注的时间已经过期了两个半小时。孙女士立即找到该便利店负责人协商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双方形成纠纷,于是孙女士向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还好我没有吃下去。商家既然卖过期食品,就应该对我支付至少十倍的赔偿金。”孙女士气愤地说。
经承办法官调查发现,便利店确实出售了未及时回收的过期食品,应当对孙女士进行赔偿,孙女士的赔偿请求也确实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以内。承办法官对商家释明法理,全方位多角度向商家说明了孙女士请求赔偿的合理性以及诉讼对商家经营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等情况。
最终,该便利店同意向孙女士赔偿了价值1000元的抵价券,孙女士也撤回了对该便利店的起诉。法官对便利店的后续经营管理也提供了建议,便利店负责人承诺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科学管理,及时下架过期食品。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买到过期产品时,要及时保存物证及购物记录证据,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希望消费者能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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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9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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