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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以权威司法规则和标准消弭纠纷
特约评论员陈晓静 如今,微信、支付宝等数字化产品已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持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年年增加。此类纠纷中,作为出借方的原告如果仅持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向对方主张返还借款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成为近期热议。
我国法律所称的民间借贷,应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项基本要素。借贷合意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借钱的意思表示,类似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款项交付是出借人依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实际占有款项的事实。由此可知,微信等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款支付的事实。而日常生活中,微信、支付宝记录的往来款项可能系多种关系产生,有可能是赠与、彩礼,有可能是还款、走账,也有可能是合作款、订金等,并不一定是借贷关系。
在该类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是司法实践难点之一。原告持有微信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金钱往来,在此情形下,如对方不认可,且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款项往来的可能性、合理性,则举证责任又返回原告。如果双方对于款项性质均未充分有力举证,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呢?比如,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有转账,分手后一方以借贷为由向对方主张返还转账款,这就要看转账数额大小,以及转账是否有特殊含义等,如果一次性转账数额较大,远超生活所需,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认定为借款;如果数额为520元、1314元、6666元,或在对方生日、情人节等时间转账,还有些转账中备注了“宝贝我爱你”“打车钱”等,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应认定是行为已经完成的赠与,不必返还。
但实践中,个别小微企业主、业务员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合作资金、订金、收取货款,或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等,未订立书面合同,一旦诉讼,款项性质则难以确定。
微信、支付宝转账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是在特定语境下,具体案情的具体认定。法律的适用从来不是一个简单套用法条、依循旧例的过程,而应回到案件本身、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总之,大量类似案件的发生,需要权威的司法规则和标准,规则立,标准清,则纠纷消;也需要社会大众在生活、工作中加强资金安全防范意识,规避风险,慎重对待钱款往来,尽量择对渠道、有言在先。
(作者为青岛市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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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7 05: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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