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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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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发红包”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科技进步与移动支付的普及,用手机发红包、转账已经成为常见行为。然而,看似简单的操作背后,却隐藏着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对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进行了一次界定。
据《法治日报》报道,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
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法律定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法官庭后提示,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是因为微信软件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本身包含“赠与”之义。而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因为法官的这番提示,网友们纷纷表示:“记住了,转账是借款,红包是赠与。以后只转账,不发红包”。
事情真的这样简单吗?
在这起判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发红包、转账之前没有进行事前约定,事后也无法举证证明,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根据支付方式去进行性质界定,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客观公允的。
只是,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显然不能简单一刀切地以支付方式来进行区分,更应考虑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永光表示,红包和转账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手段,法律的判断标准更应该考虑具体的实际情况。比如是男女朋友之间的转账,还是普通朋友之间的转账,转账前或转账后的各方意思表达,要依据案件全部事实来认定。
如果在发红包时,明确备注是借款而非赠与,则红包也可以理解为出具借款的付款方式的一种,不该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如果在一些特殊日期发送“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倘若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该被认定为赠与。
这两种情况,在以往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都能找到相应的实证。
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判例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在互联网经济及数字化普及的当下,应当更加注重线上电子支付等行为带来的安全和法律问题。
无论是发红包还是转账,都涉及资金安全,应当加强资金财产保护意识。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还需要从两个源头发力。
一方面,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主动作为,在产品端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纠纷的发生。譬如,在转账、发红包前明确提示和告知相关风险和法律后果、设置一定的备选项和标签、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另一方面,这一案例也反映当前对于一些新兴的互联网行为,法律监管同样要迭代升级。需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变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新情况,制定新的规则和标准,给具体的司法判决提供标尺和指南,保障互联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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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0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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