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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周口晚报
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告知书》
淮阳区人民法院“未”爱护航
□通讯员 叶培绪
本报讯 5月13日~5月19日是第三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人民法庭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在审理王某(男)诉刘某(女)离婚一案中,向当事人发出淮阳区人民法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告知书》。
王某与刘某于2010年步入婚姻殿堂,因家庭矛盾,两人从2020年起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刘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未果,现刘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淮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及时通知王某,王某表示远在广东打工无法到庭,更不愿意与刘某离婚,刘某也在外省务工,双方均要求通过“云庭审”平台审理此案。
开庭当日,原告和被告因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冲突,刘某坚决要求抚养女儿,但双方的两个未成年儿女均要求跟随王某生活。承办法官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沟通,最终王某同意离婚,刘某同意两个子女均由王某抚养,自己每月承担每个子女1500元生活费至年满18周岁,随后双方通过“云庭审”平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经了解,王某与刘某的女儿王某芳正值青春叛逆期,因双方平时都在外打工,两个子女均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情感关心缺失。于是,承办法官在调解结束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电子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又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告知书》,劝导双方多关心爱护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应充分关心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让未成年人在不缺少父母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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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0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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