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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赵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两年前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买房就送车位,可如今交房后却得知赠送的车位只能使用20年,开发商如此营销行为让他很气愤,想通过晚报寻找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赵先生说,2021年他和妻子购买了一套新房,买房时小区开发商称只要购买一套房就赠送一个车位,他最终花98万元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前不久,开发商通知大家办理交房手续,这时才知道赠送的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一次签5年的使用合同,最多只能续签4次(20年),开发商提供的可选择的车位区域都离所住的单元较远,他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有些故意刁难,一些买了房的业主无法接受。
双方说法
赵先生认为,当初是因为买房赠送车位的优惠才购买的房屋,如今房屋产权为70年,车位没有产权只能使用20年,在购房时大家并不知情,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也都没有说明,开发商属于欺诈行为,理应进行赔偿。
开发商认为,买房送车位是公司的促销活动,销售人员口头或是合同中并没有承诺车位有产权,也没有承诺所赠送的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给业主赠送的均为人防车位,所以只有20年的使用权。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车位分有产权的车位和没有产权的人防车位两种。本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送车位是事实,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是送产权车位。赵先生在选购房屋时以为送的是有产权、可自由买卖的车位,但也没有以口头或者书面合同的形式与开发商明确所送车位的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开发商未以任何形式作出诸如“有产权,可交易”等内容的承诺或约定,其宣传方式不属于欺诈手段。因此,开发商送没有产权的人防车位给赵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买房送车位”这种广告词极具吸引力,但车位性质不止一种,开发商在实际交易中赠送的多半是仅有使用权的人防车位而非产权车位。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务必与开发商确认所赠车位的性质。若开发商明确表示赠送的是产权车位,则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体现。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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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3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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