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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天水日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男子在购房后一直有偿使用小区停车位,却偶然发现该停车位竟是人防车位,男子便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已缴纳的车位使用费。
2016年某开发商取得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中确定停车泊位1000余辆。2018年张某购买该项目商品房及车位,并签订车位有偿使用意向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该车位有偿提供给张某使用70年,张某已按约定支付车位使用费。
2021年开发商为该项目地下车库进行了人防验收竣工备案,取得了备案审批,备案注明人防建筑面积平时用途为汽车库,战时用途70%面积为人员掩蔽体、30%为物资储备库。在得知自己使用的车位是人防车位后,张某以开发商出售的案涉车位系人防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为由,诉请撤销车位有偿使用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已交纳的车位使用费。
那么,什么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应归谁所有?开发商又是否有权出售呢?市中院法官表示,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所以从权属角度而言,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属于限制性用益物权。
“国家投资单独所建的地下防空建筑,用于平时停车的车位属国家所有。由开发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在平时可作为民用,投资建设的开发商享有使用权。”办案法官告诉记者,一般而言,开发商经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管理、使用、收益权。也就是说,结合民用建筑投资建设人防车位的开发商,可以出售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并对车位进行管理、获取利益。
市中院法官表示,开发商在向张某出售车位使用权后,取得了市人防办的审批备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与开发商的车位有偿使用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张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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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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