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华强北街道通新岭小区首装“新梯”,居民幸福感一键“梯”升。南都资料图
近年来,居民对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很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如何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11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在最高法“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发布会介绍,住建部将积极梳理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支持各地加快破解加装电梯难题。
住宅加装电梯有三难
刘李峰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是件好事,也是件难事。至少有三难:一是达成共识难。加装电梯高、低楼层的矛盾,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物权问题,利益不容易平衡,居民也就不容易形成共识。二是资金筹措难。加装一部电梯,不少地方建安成本达到50万-60万元,如果涉及管线迁改,还要增加几十万元成本;建成后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几千元到一万元,也是不小负担。三是统筹兼顾要求高。加装电梯需要兼顾居民意愿、楼栋加装条件,要处理好满足需要、节约成本、确保安全的关系,非常考验组织协调,特别是群众工作能力。
刘李峰称,这几年,住建部通过将“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主题教育“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建立加装电梯基层联系点等措施,积极梳理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加快将先行地区行之有效、有推广价值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国家层面制度安排,支持各地加快破解加装电梯难题。
指导各地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
刘李峰介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实施,既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强调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法律责任,这对解决“一票否决”、促进居民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有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各地从建筑结构安全、空间条件和居民意愿等方面,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摸清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的楼栋底数,以更有针对性开展推动和指导工作。
此外,刘李峰还表示,住建部将努力做好各项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搭建政企合作平台,引导有资质、有信誉、口碑好的电梯企业研发推出满足需求、成本适当、安全可靠,适合既有建筑加装的电梯产品和技术,并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鼓励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电梯设备,为居民争取价格优惠、优质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针对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需要,组织动员全国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专业机构开展技术攻关,遴选出优秀设计方案,供各地参考借鉴。
典型案例
A
认为阻碍加装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
但不能以此拒绝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了一个广州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同样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B
业主因装电梯影响采光阻挠施工
法院:应停止阻挠可协商补偿
当日,最高法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显示,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于2019年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
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该小区某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虽然可能会对北楼的房屋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北楼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榜工程。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关于增设的电梯是否会对相邻楼栋业主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问题,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可能给相邻楼栋及低楼层业主造成的采光问题,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样,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如本案例中的范某,也应对相邻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楼栋业主因加装电梯而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改造建筑物。
最高法还表示,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给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开始就会全部显露,为充分保障范某的权利,本案二审中也提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完工,也为范某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发自北京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9 12:45:1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