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当消费者在购物场所摔倒受伤,作为承担安保义务主体的市场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01郎溪县人民法院
孔某在菜市场买菜时被横倒在摊位间的扫帚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孔某右股骨颈骨折。孔某与市场管理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确认,孔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孔某诉请被告郎溪县某市场管理经营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 孔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自身的人身安全应负有注意义务。孔某在通行时,明知扫帚横倒在路面,跨过去存在危险,且路面宽度足以使其绕过扫帚通行,其仍采取跨过扫帚的方式通行,未注意小心行走,自身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孔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扫帚横倒在地面,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清理,也未安放警示牌,提示行人注意安全,未充分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法院判决被告郎溪县某市场管理经营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中认定的责任比例无异议,被告主动赔偿原告9.7万元。
02无为市人民法院
2022年8月中旬,王女士前往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在经过店内一斜坡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被超市员工送往医院检查,诊断为骶椎骨折。期间,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出院后,王女士就赔偿事宜与超市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无为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认为超市对店内斜坡路面未设置防滑措施和提醒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超市及超市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超市及超市经营者辩称,事故发生时斜坡并无油渍和水迹,而王某当天所穿的运动鞋鞋底较滑,意外伤害系其本人自身原因造成,超市及超市经营者并无过错。
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取证及现场勘验,认为超市作为提供购物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本案中,案涉超市的店内斜坡在事发时未设置任何防滑措施,且一侧无扶手,亦未张贴警示标语,不利于行动不便者通行,如遇雨雪天气,水渍随着人群过往残留在斜坡,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案涉超市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另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在公共场所购物时亦负有观察环境、谨慎行走的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虽及时报警,但未能保留事故发生时所穿的运动鞋,导致无法查明该运动鞋与事故的关联性,故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经营者,因案涉超市已经工商登记,且有字号,诉求其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案情实际,判定被告超市承担70%的侵权责任、原告王女士承担30%责任,并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在公共场所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来源:安徽高院】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8 21: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