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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刘建美
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也有说父债与子无关的。那么,到底哪个说法对呢?
2015年3月6日,樊某与父亲二人向赵某借款10万元,赵某担心樊某父子借了钱还不了,就和樊某父子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樊某父子将家中唯一住房卖给原告赵某,赵某一次性付给樊某父子二人10万元现金,并允许樊某夫妇一家暂住一年。赵某心想如果实在还不了,还能用房子抵债。一年后,赵某催促樊某父子腾房,樊某父子以暂时找不到房子居住为由未交付。之后,樊某父子先后因病去世,赵某无奈将樊某父子的遗属告上法庭,要求樊某母亲等五人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审理中,樊某母亲辩称不知道有卖房的事儿,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某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并由见证人证言佐证签约过程,结合赵某本人陈述,可认定赵某与樊某父子之间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虚假行为掩盖民间借贷的真实意愿,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让与担保行为。赵某已完成借款的交付义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赵某在经法院释明后变更基础关系为民间借贷,依法予以准许。樊某母亲对签约事实存在异议,但未在法院提示权利后,在限期内就樊某父子二人的签名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视为权利的放弃。樊某妻子张某未在协议中签字确认,赵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对借款事宜知情,或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一方治疗疾病使用,故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判决案涉借款应由樊某父子的法定继承人以实际签约人的遗产价值为限进行清偿。
说法: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得不到全部清偿。分以下几种情况:
假如去世的借款人没有任何遗产,其家人没有还款义务,这时因没有可用于偿还债务的遗产而“人死债消”。假如去世的借款人有遗产,但其家人放弃继承,这种情况下家人没有继承遗产,也就没有还款责任,但负有配合法院处分遗产的义务。借款人有遗产,其家人作为继承人也继承了遗产,或者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这时继承人有偿还的义务,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也就是所谓的“父债子偿”。借款人有遗产,其家人也继承了遗产,但是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以自愿偿还为原则,但不具法定偿还义务。
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一定要真实表达意愿,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尽可能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身份、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最好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由基层组织、亲属或其他第三人予以见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出借人应及时主张债权,借款人应按约履行债务。对于出借人来说,应按约及时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胜诉权。如知晓借款人死亡,尽早持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可与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如遗产已经被分割继承,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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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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