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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通讯员李敏杜永霞)“多亏检察官的全力帮助,让我追回了工伤赔偿款。”近日,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申请人郭某在收到工伤赔偿款后,第一时间给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信息。
2021年3月,郭某入职甲羊绒公司,后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2年3月,该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0.5万元,但甲羊绒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同年5月,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未查询到甲羊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
2022年8月,郭某来到达拉特旗检察院,请求对该案进行监督。受案后,检察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另有一家正在生产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羊绒公司——乙羊绒公司。
检察官深入调查发现,2014年,武某与妻子高某成立甲羊绒公司,后于2022年3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高某的母亲王某。2021年9月,武某注册成立乙羊绒公司,名字与甲羊绒公司仅一字之差。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高某,且上述两家公司的厂房、工人都一样,基本上可以确认高某通过注册其他公司的方式逃避执行。
2022年11月,达拉特旗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解。检察官告知高某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又针对赔偿方式与郭某多次沟通。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也参与到案件调解中。经过沟通,双方针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日前,郭某顺利收到了全部工伤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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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1 07: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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