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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资料照片
文 赵竺安 摄 展翔
部门推出推广活动,不发朋友圈要“乐捐”,自称本报老读者的冷女士说,如今做事真难。
日前,冷女士自述,多年前,她进入一家民营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平日,她比较喜欢看劳权有关的案例,也得知有职工擅自发布企业内部信息,遭到企业解雇的案例,因此,她从不在朋友圈发布任何医院信息。
“哪知,不发朋友圈竟然也是错,这让我们普通职工如何选择?”冷女士说。数月前,她所在的科室推出一个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护士长要求所有护士需将医院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发送至个人微信朋友圈,并将该项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月度未达到粉丝量或未发布公众号内容的职工,须向部门自愿“乐捐”200元。
冷女士说,出于谨慎,她向护士长多次询问,该项活动是否经院方同意?哪些内容可以对外,哪些不可以对外?护士长均未答复,她也就没发相关信息,导致这两个月每月发工资时都要“乐捐”。
冷女士问,她不将部门的推广活动发朋友圈可以吗?部门有权以“乐捐”名义扣她工资吗?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首先,该项活动是否得到企业的同意?如果企业未同意,只是部门自行开展,冷女士作为护士,其工作职责并非销售人员,亦未在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约定,其从事的工作与推送微信朋友圈相关,劳动者当然可以拒绝。
其次,即便该项活动得到企业的认可,由于活动涉及考核且有相应的数量、时间等规定,且不在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却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该项活动亦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而不能以企业自主管理权视之。
最后,以“乐捐”名义扣发职工工资,也是违法之举,不仅要立即纠正,且要退还原来收取的钱款。
曾云鹏说,在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呈现出新颖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微信朋友圈来说,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员工转发工作信息,有一定的传播效果,成本较低。但对职工来说,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压力和负担,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既需要法制建设加快步伐,以适应新发展,也希望用人单位遵循自愿原则,不要更多地增加职工的额外压力,更不应该使用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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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7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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