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订阅
  • 情感

“顺手买一件”别顺走消费者的权利

类别:情感 发布时间:2023-06-12 00:21: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一种说法

“顺手买一件”别顺走消费者的权利

“顺手买一件”别顺走消费者的权利

李英锋

近日,多个电商平台推出类似“顺手买一件”的功能,购买商品结账页面最下方会出现一件推荐商品,用户可以直接勾选后一起付款。测试发现,被推荐的商品比较随机,且大多无法查看具体的商品详情。(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不少商超的出口结算区域都摆放着口香糖、牛奶片、鸡蛋、火腿肠等商品,有时,收银人员会推荐消费者顺便购买这些商品,而不论有没有推荐或询问,一些消费者在结账时都会顺手再买点商品。显然,这就是线下销售模式中的“顺手买一件”,电商平台推出的“顺手买一件”功能,大约就是线下销售模式的网络演化版。

但“顺手买一件”的线上、线下模式也有不同。在线下模式中,被“顺手买”的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明码标价、商品详细信息等要素齐全,且商品的质量、保质期等大都处于一种常态。而根据消费者的体验、反馈以及媒体的调查,在线上模式中,电商平台推荐的“顺手买一件”商品只有商品名称、店铺、净含量或重量、顺手价等大致信息,没有商品的详细信息,消费者点击图片或商品名称,无法跳转到商品详情信息页面。

由于平台推荐的“顺手买一件”商品每次都随机更换,如果消费者对某件商品感兴趣,选择退出“顺手买一件”模式,专门去搜索意向商品的详细信息,等消费者再次回到结账页面时,“顺手买一件”商品就变成了其他商品……“顺手买一件”商品的详情信息不全,或消费者查询信息不便,均妨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按照正常的营销逻辑或消费思维,“顺手买一件”的商品应该更优惠,然而不少消费者反映,电商平台推荐的“顺手买一件”商品的定价大都高于直接购买价。在消费者的商品知情权难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消费者选择购买“顺手买一件”的商品时,难以事先对商品“价比三家”,只能跟着感觉走。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刻意利用“顺手买一件”模式卖高价,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还有部分消费者反映,通过平台“顺手买一件”模式买到了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或缺斤少两的商品,维权时遭遇各方“踢皮球”,消费体验很差。这些问题性质更加恶劣,深度触碰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困扰和伤害。

“顺手买一件”模式给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了一定便利,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消费者的消费关注和需求,也能拓宽商家的营销渠道,具有提振内需、促进消费的积极意义。然而,“顺手买一件”模式不能“乱顺”,不能顺走消费者的权利,不能扰乱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以及消协应加强对电商平台“顺手买一件”模式的关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瞄准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治理,采取约谈、查处、限期整改、曝光等措施,倒逼、督促、引导电商平台、商家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规范营销行为,规避侵权隐患点、风险点。

相关行业协会应联合电商平台依托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优化“顺手买一件”模式的营销规则,明确细化电商平台和商家的权利义务,拉出“顺手买一件”营销行为负面清单,划清法律红线,并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服务功能。

消费者面对“顺手买一件”商品也应多一分理性,尽量通过与商家沟通、查询等方式获取商品的价格水平、质量等信息。如购买后察觉权益受到侵犯,应积极较真,充分维权,让平台和商家感受到压力。

电商平台“顺手买一件”模式是一种有益的营销尝试,但只有强化监督、严格规范,把“顺手买一件”导入法治轨道,才能取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2 05: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

本文转自:镇江日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我市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丹阳法院一件“网购金条却收到空盒”案具有一定的判例价值。案件之外我们看到,作为消
2023-03-16 09:29:00
...服务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但却明文标注“消费者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平台运营所在地法院诉讼”。经查询,该跨国电商平台的注册地和运营地均在国外,且在中国国内没有营业场所,给
2023-10-21 08:31:00
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然而,却有部分有心人“钻空子”,为牟利肆意滥用该权利。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消费者频繁退货,有
2024-08-15 08:17:00
网购4部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 法院为何支持商家?
...生在半年时间里频繁下单后又申请退货退款,并非善意的消费者,并且他购买商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被告电商平台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大量购买手机,近半年购买
2024-09-04 19:17:00
...起众人围观,一石激起千层浪,导致有个别已交钱付款的消费者退款。美容机构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认定消费者吐槽不构成名誉侵权,判
2023-06-14 07:25:00
...,商家售假、货不对板、维权难、赔偿难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由此,“先验货后交易”的C2S2C模式应运而生。然而,这一看似给消费者带来保障的验货服务在实践中却常常遭到消费者
2023-09-26 16:24:00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最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之一,但由于消费者无法亲眼看到商品实物,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尤其是当网购产品存在一些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的质量问题时则更是如此。近日,西固
2023-08-30 01:57:00
“仅退款”应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自治范畴,是电商平台通过交易规则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权利让渡。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仅退款”规则作为平台自治规则应当被尊重,对平台及用户具有约束力。目前
2024-01-18 08:07:0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禁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 保障维护消费者权利本报讯(记者 王儒 □ 林士卿 李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灌口所接到消费者董先生投诉,称其通过电商平
2024-04-03 13:35:00
更多关于情感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