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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津法院成功审理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让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应有的肯定。
2022年8月21日,被告李明(化名)在饭店举办升学宴时,因与他人产生矛盾,情绪激动,欲持菜刀自残。原告刘洋(化名)为制止李明自残行为,挺身而出,将其菜刀夺下。在此过程中,刘洋的左手背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部指伸肌腱开放性损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宁津县中医院、德州市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就诊,所花费医疗费用均已由被告支付。后经鉴定,原告所受伤不构成伤残。原告认为,自己作为篮球体育特招生,因该次手部伤害,不得不休学在家,恐已影响学业,而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只是得到了被告的医药费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8181.4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见义勇为,而是自甘风险,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法院认定原告为见义勇为,被告也仅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且被告在原告受伤后积极配合治疗,无论在道义还是在法律层面,均尽到了应尽义务。对于多支付给原告的费用,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返还。
经审理,宁津法院判决:被告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洋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81.4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全部履行完毕。
该案承办法官张晓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就本案而言,原告为阻止被告人伤害自己,挺身而出,被划伤,其实施救助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征。本案被告既是该事件发生的侵权人又是受益人,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通讯员 崔萌萌 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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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6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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