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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胡美青
案件回放
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近日引进了新的道闸系统,可识别车辆牌照,控制小区车辆进出,并且向业主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用;否则,就阻止车辆进出。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行为不合法。经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李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停止收取小区内公共道路周边的停车费。法院认为,李先生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因此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解读
生活中,因对物业公司划定公共区域停车位并收费的行为不满,经常有一些业主诉至法院。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提出或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提出。单个或部分业主主张建筑物共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如果业主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主张。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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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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