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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

类别:教育 发布时间:2024-06-11 03:45: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光明日报

作者:王战军(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的通过,对于保障和提高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多样化需求,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学位法有哪些新变化?我们从学位类型说起。

学位法将学位划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在确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地位平等的同时,强调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特色发展,构建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协调发展的二元学位类型格局。此举不仅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大突破,更是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独立发展的历史转折点。

首先,学位法赋予了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平等的法律地位。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三级两类”学位体系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各类人才需求、服务国家战略发展的重大举措。

学位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等类型是我国学位制度的一大突破。长期以来,学术学位被视为具有与生俱来的“合法性”身份,而专业学位则更多是“政策性”身份,在很多人心目中难以与学术学位真正比肩。虽然教育部专门推出了《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但是,身份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分类发展道路充满坎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标准和培养模式很大程度上趋同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

如今,专业学位确立了与学术学位同等的法律地位,摆脱了对学术学位的依附和模仿,其独立性获得了法律保障。

其次,学位法打造出一条从目标、标准到模式的分类发展之路。

学位法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做出了规定,打造出一条涵盖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培养模式的分类发展之路。

从培养目标来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学术学位重在面向知识创新发展需要,培养具备较高学术素养、较强原创精神、扎实科研能力的学术创新型人才。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培养并授予学位,重在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要,培养具备扎实系统专业基础、较强实践能力、较高职业素养的实践创新型人才。

不同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培养标准的不同。以博士学位为例,不论是知识结构还是能力水平,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都呈现出平行的状态。在学业要求方面,学术学位立足于本学科,专业学位立足于本专业领域;在能力和成果方面,“学术性”是学术学位的明确标准,而“实践性”则成为专业学位的鲜明要求。

最后,“实践成果答辩”是申请获得学位的新渠道。

学位论文答辩历来被作为考评学位申请者学术水平必须的和唯一的方式。学位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博士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其中,“实践成果答辩”是新增渠道。专业博士学位申请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专业实践训练后,可以通过实践成果答辩获得专业博士学位。

那么,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意味着获得的博士学位水平有所降低?是否意味着专业博士学位的要求低于学术博士学位?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学位,二者不具有水平上的可比性。学位法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做出了规定。可以看出,两类博士学位有明显区别,在人才培养定位、标准、招生、培养、评价、师资等环节有很多差异化要求,无法进行简单的水平对比。

其次,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专业学位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的不同。专业博士学位是在修满相应学分基础上,强调申请者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及各行各业的发展解决一些专业实际问题,要求申请者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并做出创新性成果。

最后,对实践成果进行科学评价是专业博士学位质量的重要保障。实践成果答辩通过也能获得博士学位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更加优化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总之,学位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光明日报》(2024年06月11日 14版)[ 责编:李伯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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