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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有法可依

类别:教育 发布时间:2024-05-22 02:42: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科技日报

学位法表决通过,明确“三级两类”学位体系——

让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有法可依

让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有法可依

毕业生在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结束后拍照留念。 新华社记者 任超摄

◎本报记者 孙明源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自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以来,学位制度顺利完成首次“大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学位法进一步完善了学位授予条件,鼓励我国不同类型、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特色发展。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

“学位法是教育法律中修订研究和论证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律,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北京外国语大学冠名讲席教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认为,学位法的出台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规范学位授予工作

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正式施行,我国高等教育有了法律层面的制度规范。学位条例为我国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但是,经过40余年的发展,原先的学位制度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秦惠民介绍,学位条例的实定法规范已难以适应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虽然在已有的教育法律中,学位条例施行时间最长、法律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但它也是涉及具体法律纠纷最多、司法实践中修订呼声最高的一部法律。

在这一背景下,学位法的出台既回应了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长期诉求,也直接关系着我国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

和学位条例相比,学位法从二十条修改为七章四十五条,涵盖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程序,以及学位质量保障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

秦惠民指出,学位法包含了几大亮点,即明确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明确了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分权原则,确认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点的扩大自主权改革,明确了对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等。

“较之学位条例,学位法增强了法律的规范功能、保障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对于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秦惠民说,学位法是高等教育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体现,它更加强调学位授予工作有法可依的重要性。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战军长期关注学位制度的发展。在他看来,学位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要举措。”王战军说。学位层级和学位类型是学位制度最关键、最基础的内容,是学位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与标志。

建立科学培养体系

学位法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提供了法律指引。王战军认为,教育工作者要把教育思想、培养理念、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评价指标等统一到学位法的规定上。

王战军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举例,早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缓慢,专业学位研究生数量占研究生总数的比重较小。大多数研究生培养单位几乎不存在独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一般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统一管理。但是随着专业学位的快速发展,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始设置独立的专业学位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大幅增长,占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比重不断加大。从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实践来看,我国已经有了多种不同学制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包括两年、两年半、三年等。王战军认为,这是社会多元化需求的体现。

在王战军看来,除了教育管理组织,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评价标准也将会加速分离、规范。学位法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两类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但是,从数量和质量来看,我们的人才培养还没有完全满足社会需求。比如现在社会需要很多复合型人才,但是受传统培养习惯以及制度框架的影响和制约,短时间内很难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我们要对传统的培养模式重新进行战略定位,这也需要国家层面的引导。”王战军说。

学位法的出台让不同类型人才的考核方式有所不同。过去,学位条例要求,研究生要获得学位,除了要完成课程考核、修满学分,还要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如今,学位法将这一要求细化为两个方面,即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这从法律的角度完善了考核机制,更加强调分类发展、分类培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提及,2023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随着学位法的通过,下一步,培养单位应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尊重规律、整体推进、机制创新,以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为方向,注重对现有人才培养过程的改造升级,加强全链条、各环节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合。

对于学位授予单位,例如高校来说,应以学位授予为抓手,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努力探索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教育规律,强化专业学位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分类制定适用于学术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探索以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转化应用等多元化形式为载体的评价标准,最终建立健全符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类型的综合评价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要立足于学位法,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把握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特点,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评价标准,建立适应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人才评价体系。”王战军说。

同时,学位法为进一步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王战军表示,学位制度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未来的学位类型体系或将继续拓展,以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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