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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江斌伟)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区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开发”)审查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提出,土地开发申报条件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无争议;土地开发用途明确;无违法用地情形;涉及水资源的土地开发用地,还需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并取得取水审查同意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包括土地开发申请、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开发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材料、水资源材料、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材料、审查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意向合同、补充协议。
申报程序为,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开发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全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按时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办法》要求,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开发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土地开发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开发期限延续的,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在批准开发期限到期前30个工作日之内向原批准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后报原批准人民政府(行署)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开发面积和范围不得变更,涉及田水路林等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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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8 14: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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