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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李小凡
水面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与生态环境系统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为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东营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东营某建材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此案中,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赵某将公司的工业废水,以每吨350元的价格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隋某非法处置。此后,隋某又转由张某等人将570余吨工业废水全部倾倒在某建材公司院内一未作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后该建材公司将废水偷排至附近河流。经鉴定,废液坑内和管道内废液样品为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
据悉,本次环境污染损害修复价值为3602076元至5444516元。2021年3月6日,各被告单位、被告人与利津县人民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数额共计525.7万元,均已到付。后通过土壤置换、河道清淤等方式,受损环境已经全部得到实际修复。
利津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化学有限公司、东营某建材有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刑罚,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同时适用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赵某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据介绍,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法院支持被告单位、侵权人与当地人民政府诉前签订赔偿协议,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使受损环境得以恢复,极大地提高了受损环境修复效率。在量刑上,法院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部分被告适用缓刑,体现了环资审判注重生态恢复的司法导向,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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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7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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