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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江西频道
近年来,新干县检察院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保护措施。该院办理的一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
该院主动加强与县环保、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行政职能单位的协作,依托《吉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干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先后制定、会签了《新干县河长制工作要点》《新干县林长制工作要点》《建立“河(湖)长+林长+检察长”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等文件。
联合县相关行政职能单位开展涉生态环境整治联合检查30余次,立案80余件,整治污染企业和建筑工地20余家,清理各种污染物500余吨,清理被污染水域200余亩。
该院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督促违法行为人,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增殖放流、补植复绿、聘请第三方修复等方式,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修复受损环境,督促缴纳2600余万元资金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该院与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分别设立赣江新干段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新干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基地集生态司法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为一体,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通过责令负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当事人,以劳代偿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由专业机构代其修复受损的生态,从而达到生态环境“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司法修复效果。基地设立以来,增殖放流鱼苗300余万尾,补植复绿50余亩。(陈佳、邹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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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3 21: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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