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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闫文文 济宁报道
10月13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济宁《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入选。
线索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含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调查评估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排查筛选,发现有33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硫酸盐、全盐量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 3416.1—2018)中的限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硫酸盐0.10~7.75倍、全盐量0.06~3.92倍,成为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的隐患,于是立即组织枣庄市、济宁市、菏泽市针对33家企业启动索赔程序,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鉴定评估机构结合该案特点,开展了企业排污口、20余条河流(100多公里)和南四湖的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了相关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分别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目前,鉴定评估机构已对33家企业中的25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其余8家企业已完成损害调查,正在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论,其中1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无需赔偿;24家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可量化的损害金额约9.2亿元。
磋商情况
磋商过程中,由于硫酸盐、全盐量是山东省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并且赔偿金额数额较高,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抵触情绪,为此,办案部门采取“主动、联动、同步”的方式,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本着“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金额不让渡、执行方式可商议”的思路,针对少数企业减轻赔偿责任的要求予以坚决拒绝,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刚性,同时也对积极承担责任的企业提出的分批缴纳赔偿金、延长缴款时限等要求予以认可,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凝聚协作优势。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人民政府加强专业指导,分析评估报告,研判案件形势,协调磋商进度,共同列席磋商,在与其中8家企业磋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其中,形成强大合力,有效推进案件办理;案件办理与宣传引导同步。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同时,准确把握企业心理,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主动守法担责。
目前,24家企业已签订磋商协议,其中,6家企业的磋商协议经过司法确认。
修复情况
办案部门针对已达成磋商的24家企业,通过采取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直接治理、缴纳赔偿金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协议,其中,12家企业采取超滤、反渗透、浓缩、蒸发结晶相结合的工艺实施矿井水提标改造替代修复,提标改造后硫酸盐、全盐量排放降低至250mg/L、1000mg/L(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为650mg/L、1600mg/L)。目前,11家已完成提标改造替代修复,1家正在推进中。另外,12家企业已实现达标排放并缴纳到位赔偿金3485.78万元,其中,枣庄市已收缴的2833.98万元,将用于建设南四湖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移送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在探索多赔偿义务人合并索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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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5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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