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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法律关系中,抚养费的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和子女成长需求的增加,原定抚养费可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此时,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主张增加抚养费,成为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李某深与卞某飞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李某晴(2011年12月15日生)由卞某飞抚养,李某深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直至李某晴年满18周岁。现李某晴以物价增高、年龄增长及母亲卞某飞生病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2016年,卞某飞与李某深在离婚时协议约定李某晴抚养费为800元/月,但随着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李某晴年龄增长、上学生活实际需求增长、李某晴母亲因病抚养能力降低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每月800元抚养费确属较低,可适当调整,故李某晴有权要求增加其抚养费。关于增加的数额,结合现有证据、双方的庭审陈述、李某深的实际收入和家庭情况等,本院酌定李某深自2024年1月起,每季度支付李某晴抚养费3600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支付,直至李某晴年满18周岁止。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时,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在本案中,由于物价上涨和女儿教育费用的增加,及其李某晴母亲因病抚养能力降低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原定的80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女儿的实际需要。因此,法院根据女儿的实际需要、刘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合理调整了抚养费的数额。
此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即便父母离异,他们仍然有责任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以保障其健康成长。在离婚后的家庭环境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护。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时,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这一权利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也是确保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保障。
倪瑞林博兴法院湖滨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陶金通讯员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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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09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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