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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张某某自2016年离婚后,年仅五岁的张某由父亲张某某抚养,后张某某与朱某某再婚,张某与父亲张某某、继母朱某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继母朱某某教育不当,多次打骂张某,致张某皮肤多处青紫,并将张某自己掌掴自己的视频发至其所在的班级群及学生家长微信。母亲赵某某得知后将张某接至自己家中生活学习。原告赵某某诉至赣榆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张某由原告抚养。张某父亲表示继母是为管教张某才进行打骂,事后也很后悔,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张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裁判结果】
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当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虽然原、被告登记离婚时约定双方离婚后张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但张某在随被告张某某生活期间,被告的现任妻子存在殴打等不合理的管教行为,被告张某某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给张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伤害,且张某现与原告共同生活,亦表示愿意继续随原告生活。据此,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变更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赣榆区人民法院向张某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张某父亲对长期缺席孩子教育表示真诚悔过,张某母亲表示今后将以更多的爱,陪伴孩子的成长。同时,向张某所在学校发送协助家庭教育的司法建议,督促学校协助家庭教育的开展,学校复函表示将加强对孩子的人文关怀,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家庭教育尤为重要,是更基础、更根本的教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更是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本案中,法院依法裁判的同时,及时联系心理疏导员为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帮助张某走出童年阴影,重振生活、学习的信心。对张某继母进行批评教育,向张某父母、学校分别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和司法建议,督促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学校协助家庭教育的开展,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对张某定期回访,护航张某健康成长。此外,法院还邀请了妇联及人大代表前来旁听庭审、参与案件商讨,为妇联今后遇到类似案件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多管齐下为未成年人撑起抵御暴力伤害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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