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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
独子病故后祖孙亲情何以保障?
法院:支持特殊情况下的隔代探望权一家五口三代人共同居住生活美满,不料独子查出重疾,不久便撒手人寰,悲痛中的亲人因财产分割渐成路人,析产继承纠纷致亲情荡然无存,儿媳强行带走孙女阻拦祖孙相见。年迈老人思孙心切,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望能获得对孙女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探望权是为子女的父或母所设立。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随自己的子女一同探望,不另行赋予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探望权,旨在保护监护人的监护权不受侵害并加重监护人义务。但本案中,独子因病离世,儿媳因家庭矛盾阻止祖孙相见,若简单驳回祖父母的探望诉求,会导致祖孙亲情难以为继,亦与民法典立法目的、价值导向相背离。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系特殊情形下对法律原则的适用。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祖父母得以定期探望孙女,法院还对探望周期、时间、地点等作了约定。
法官说法
一、一般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单独享有探望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未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并不包含其他亲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跟随自己的子或女共同去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若直接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望权,可能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责任,不仅需要配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还需要配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进行探望,可能影响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权及正常生活。
二、特殊情况下,可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请求
若父母一方死亡,则不宜简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请求予以驳回。
例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正当理由故意阻止祖孙相见,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且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接受的,这些情况下应当依照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依法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请求。
三、法律规则之外,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法律规则之上还有法律原则,司法不能机械、片面地适用法律,特别在家事审判中,在依法的前提下要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本案中,祖父母在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后,如不允许其对孙女的探望,祖父母的感情更加无以寄托,久而久之,祖孙亲情也难以维系。如果让孙女成为成年人之间争夺财产的筹码,既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
点评
中国自古重亲情,儿孙绕膝乃天伦之乐,而“隔代亲”又有着特殊的意义。祖父母、外祖父母要见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乃人之常情,根植于我们的观念、情感中。
本案反映的不仅仅是亲情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如果因为儿女死亡,就有可能失去与孙子女相见的权利,这对本就孤单的老人来说比较难以承受。
所以,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支持隔代探望权的审判思路值得肯定,法官的努力调解让双方矛盾得到缓解,祖孙的情感需求得以维系,也能为小朋友的成长营造一个相对良好的氛围。可以说,本案的审判结果达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让老百姓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情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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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03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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