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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新闻背景■
儿子儿媳闹离婚 老人索要带孙费获支持
隔辈带娃到底是一种情感上的需要,还是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儿子儿媳闹离婚,老人向他们索要抚养两个孙女的费用,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带孙费引发的纠纷。
2015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朱某某、左某某一直照顾抚养两个孙女,在照顾孙女们期间,除日常生活开销外,二原告还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幼儿园费用、保险费和治牙费用共计46005元。2022年1月,儿子朱某强和儿媳安某某产生矛盾,安某某向武陟县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给予六个月冷静期。2022年10月,儿媳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安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期间,儿子和儿媳处于分居状态。
二原告一直与儿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两个孙女在郑州市某幼儿园上学。二原告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保险费、治牙费用等。
二原告称:“我们为抚养两个孙女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儿子儿媳并没有向我们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儿媳安某某不但不支付抚养费,对我们的辛苦付出也没有任何感恩之心,她的行为对我们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被告安某某辩称,虽然她两次起诉离婚,但她和丈夫朱某强仍是夫妻关系,两个孩子的学费及生活费理应由男方支付,她不应该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况下,才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朱某强、安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为孩子的父母,常年外出打工,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由孩子爷爷奶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长达数年时间。二原告作为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负有抚养孙子孙女的法定义务,但却抚养孩子数年,实际上负担了两个孩子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全部费用,上述抚养行为是代儿子儿媳履行了其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二被告系受益人,双方之间由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综上,对于由此产生的由二原告支付的抚养两个孙女的必要费用46005元,被告朱某强、安某某应予以支付,对二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强、安某某给付二原告垫付的两个孙女抚养费等合计46005元。
由于职场竞争激烈、工作繁忙,为人父母者或多或少需要家中老人协助带娃,有些甚至将孩子完全托付给了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一旦两代人之间产生矛盾,老人索要带孙费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带孙费引发的纠纷,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6005元。
说法一:带孙是情分不是义务
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通常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李晓茂(律师):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来说,带孙显然是情分而不是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人是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明确: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则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老人对孙辈才有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对此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根据该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扶养义务有若干前提条件。
首先是老人有负担能力这需要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和收入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其中父母无力抚养往往是基于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经济收入。
最后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成年,那么父母都不再有抚养义务,更别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了。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通常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抚养义务。
说法二:法律上构成无因管理
老人为减轻子女负担照料孙辈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在法律上可归入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和晓科(律师):在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之上,老人为减轻子女负担照料孙辈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在法律上可归入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一观点已经为各地法院普遍接受。
所谓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法律上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在民法典中,以专章形式对无因管理作了细化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目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带孙行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其为子女提供了代为抚养照顾孩子的帮助,这既是一种管理行为,又为孩子的父母带来了收益,在此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说法三:索要带孙费难在举证
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举证。首先是对抚养照料孙辈行为的举证,其次是对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举证。
潘轶(律师):近年来,各地都曾发生过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子女索要带孙费的案件,而法院普遍认可这是一种无因管理。
但是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举证。
首先是对抚养照料孙辈行为的举证。
一般来说,如果父母由于外出打工等原因,完全不抚养和照顾自己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比较容易举证。
但如果是三代同堂共同生活,一方面父母尽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提供了大量协助,虽然同样是付出了很多心力和金钱,但此时祖父母、外祖父母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已达到无因管理的程度,进而索要带孙费就会比较困难。
其次是对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举证。
老人带孙是出于情分,不可能像完成一项任务或者工作那样,每天记录支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报销费用。
因此在现实案例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无法一笔笔地证明自己因为带孙有哪些支出、其中哪些属于必要费用。
在去年年末北京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认定原告老王作为外祖父替女儿女婿带孙构成无因管理,但是,该案中老王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遭受了损失,故其主张带孙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而在最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中,原告方起诉索要的是孩子的幼儿园费用、保险费和治牙费用,并不包括日常其他支出,上述这些费用是比较容易举证的,因此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如果这起案件中原告方索要其他日常支出,同样会面临举证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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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1 0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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