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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AI图片及原告原贴文。社交媒体平台截图用AI生成的图片能算作是生成者独创的图片吗?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涉案的AI生成图片具有独创性,应该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件是AI生成图片领域著作权第一案。事件要追诉到今年2月份,原告博主李某某使用一款AI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女性肖像图片,并为这张图配上了文案发布在了小红书平台。3月,该博主发现一名百家号用户在发布文章时擅自使用了这张肖像图片,并裁剪了博主的小红书署名水印,导致相关用户认为这张图的作者是该百家号用户,博主选择了起诉并索赔5000元。被告百家号用户刘某某则称,这张图片是网络检索获取的,无法提供图片来源,也无法说明照明水印情况,自己发布的内容是原创诗文,而并非是图片,相关文章也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被告还表示自己愿意赔礼道歉,但认为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因为目前AI生成图的市场价格很低。法院经过当庭勘验,原告通过变更数个提示词或者个别参数,AI平台所生成的图片结果均不同,原告方认为从模型的选择选取、提示词及反向提示词的输入、生成参数的设置均可以提现出原告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具有独创性,在发布到小红书后被众多用户观看点赞,也说明一般社会公众认可这张图为作品。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涉案图片具有“智力成果”要件,而并非所有智力成果都是作品,作品还需要满足“独创性”条件,机械性治理成果应被排除在外,法院经过当庭勘验认为涉案图片是原告独立完成,提现了原告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条件。最终法院综合审理判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经济损失并在涉案百家号上发布声明赔礼道歉。在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还表述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态度,法院认为“技术越发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继续适用著作权制度来鼓励作品的创作……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只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为AI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的第一案,这起案件的裁决对后续情况相似的案子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对普通公众而言在使用涉及AI生成图片时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不论是使用AI模型自己深沉个一张图片还是想要使用别人生成好的图片,图片有没有著作权、能不能使用、会不会有侵权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裁决都具有参考性。技术在发展,创作方式在变,传播模式也在变,人类和人工智能共同生存的新世界已经到来,但不变的是人是人工智能的主导,人是工具的使用者,在图像的处理上,从绘画到照相术再到PS再到现在的人工智能,在变化的是工具,司法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生技术给创作领域带来的新变化,这也有利于保护未来人工智能模型使用者们在创作中的主导地位,保护相应的创作成果,也同时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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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1 0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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