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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安日报
扫码收听《小布说法》《小布说法》于2023年12月4日正式开播,每周1-2期,每周一12时在西安发布喜马拉雅小布电台、西安发布客户端、西安发布视频号等全平台同步播出。相关内容我们也将刊发在《西安日报》《西安晚报》。欢迎您通过各种方式与我们留言互动。
■记者 刘晓云 求职时单位说有一年试用期,合法吗?该怎么做?围绕这个问题,这一期《小布说法》邀请到了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润娜来为大家解答。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一年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武润娜律师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试用期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约定期限为六个月,用人单位规定一年试用期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武润娜律师表示,对于试用期次数以及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或者仅约定试用期,这些做法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武润娜律师表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对于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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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2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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