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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发文明确8类家暴证据标准 专家:对于精神暴力认定更加有据可依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12-10 13:47:00 来源:红星新闻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意见》的出台,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志红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此次新规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8类证据,包括了能证明家庭暴力的相关电话、录音、通讯、邮件、证人证言,甚至还包括未成年人子女所做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等,这对于保障家暴受害人权利是非常有意义的。

九部门发文明确8类家暴证据标准 专家:对于精神暴力认定更加有据可依

▲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明确相关电话录音、短信等8类家暴证据

专家:对于精神暴力的认定更加有据可依

长期从事家事纠纷解决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娜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家庭暴力具有发生在家庭内部,较为隐蔽;大多数家暴受害人缺乏取证意识,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就医、拍照留取证据;报警或到妇联求助时,登记表上记录过于简单,有些仅记录夫妻发生口角,未详细记录受伤部位和伤情等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家暴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杜志红介绍,从实践来看,各地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标准是有差异的,“有的地方稍微宽泛一点,有的地方严格一点。”

她表示,《意见》区别了加害人对于家庭暴力认定有异议和无异议。如果无异议,只需要加害人、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即可认定。如果有异议,除了需要上述陈述,还需要有其他的辅助证据,这显然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意见》中列举的辅助证据的类型是非常多样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杜志红指出,例如能证明家庭暴力的相关电话、录音、通讯、邮件、证人证言,甚至还包括未成年人子女所做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等。

“这对于保障家暴受害人权利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证据范围越广泛,家庭暴力被认定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保障受害人的力度也就越大。”杜志红说。

郭娜表示,新规明确,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辅助证据的类型进行了扩展,这就要求公安机关除了对加害人、受害人对事发情况进行询问,也可对亲友、邻居等询问了解情况,走访现场查看是否有监控视频等,能第一时间还原家暴发生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更加准确认定家暴。

她还提到,家暴的类型除了身体暴力,还有经常性谩骂、恐吓这类精神暴力,而其以前往往难以证实。但新规增加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使得证据范围更完整,对于精神暴力的认定更加有据可依。

明确告诫标准:

震慑施暴人,保护受害人

红星新闻注意到,《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杜志红表示,家庭暴力发生后,如果公安机关能出具告诫书,对施暴人是有比较大的震慑作用的。它能够起到缓冲剂作用,阻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的发生;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是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告诫书的作用,郭娜补充道:“不仅对加害人进行威慑,有一定警示效果;对受害人也能提供心理支持。”

对于此次《意见》明确告诫标准,杜志红表示,全国范围来看,对于什么情况下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什么情况不出具,各地在执行过程当中,可能具体的标准是有出入的。这次《意见》的出台,就统一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出具的标准、要求和流程规范等。“这为下一步公安机关更好履行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制度,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可以说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强制报告制度是孩子一道“安全防线”

此次《意见》还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对此,杜志红表示,《意见》明确了8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衔接机制,这是实践当中一直都有的多部门的联动机制。但该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可能部分地区部分部门会存在一个互相推诿的问题。

“但整体而言,目前各地、各部门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还是非常重视的。”在杜志红看来,《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相应的指导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同时,《意见》要得到进一步的落实,还需要与临时庇护、强制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协同配合。

“家暴不是家事”。郭娜认为,强制报告制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她举例,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是家庭和学校,如果施暴者是家长,孩子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教师作为与学生密切接触的人,他们的强制报告就像一道“安全防线”。

郭娜建议,建立奖惩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可参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对未履行报告职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对及时履行报告职责、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郭娜还建议,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中建立家暴求助数据库。公安机关、妇联、社区、民政部门等部门首次接收到受害人求助时,录入相应信息并发至联动部门,如社区对该家庭加强关注,出现家暴行为时及时报警。

杜志红还提到,执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可能会因为对相应的流程和规范不熟悉,而导致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者衔接不够紧密。《意见》对于执法人员处理家暴案件的专业能力提出进一步要求。建议各地公安机关组织专门的培训,学透文件精神,掌握具体的操作规程,以便于更好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共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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