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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丨反家暴!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武器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1-25 14:52: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新华社

拍案丨反家暴!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武器

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怎么办?跟踪尾随、威胁恐吓……精神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难于收集证据,受害人又该如何举证?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以案释法,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武器更好保护自己。

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

典型案例中,妻子李某自述曾多次遭到丈夫龚某的暴力殴打。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听证过程中,龚某认为受伤照片是李某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做”,其并未殴打李某。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龚某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该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最终,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拍案丨反家暴!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武器

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此规定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提供的受伤照片和报警电话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家暴行为,但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特别关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

遭受到精神暴力,亦可申请保护令

精神暴力虽未造成肉体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行为,亦属于家庭暴力。

在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王某(女)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王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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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自伤、自残的方式使妻子王某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王某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

典型案例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保障个体独立自主及身心健康提供了有力后盾。

老人遭遇家暴,保护令这样快速响应

家庭暴力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受害人往往遭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人民法院需要在办案中坚持能动司法,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依法理和情理作出裁判。

2022年6月,郑某前往其70多岁母亲陈某居住处,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9月,郑某再次前去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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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郑某实施的家暴行为致使申请人陈某身心遭受巨大打击且无法正常生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陈某已年逾七旬的实际情况,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属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与街道联动合作,使陈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

本案中,郑某作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没有孝敬老人,反而以殴打、威胁方式索要钱财,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更有悖于人伦常理。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的过程中,与有关部门联合,更好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拍案丨反家暴!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武器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恶、社会之患。免遭暴力侵害,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摁住家暴的“拳头”,不仅需要法律武器,更需要受害人勇敢发声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时要及时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坚决反对家庭暴力,更是告诫施暴者们,家门里的恶行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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