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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陇东报
基本案情:李某与刘某同居期间,刘某经常对李某实施暴力,李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求助,收效甚微。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刘某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案情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巧儿说法:本案中,同居关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查明属实的,应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巧儿说法》栏目免费公益解答律师杨亚栋
电话:189934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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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3 0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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