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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吴丹 龙浩然 近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案,对被告人余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余某明将工业固体废料从上饶市万年县跨区域运至乐平市填埋。经鉴定,填埋的废物污染环境,造成损失513万余元。案发后,余某明被抓获归案,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由于堆放在乐平市的该批工业固体废物急需处理,浮梁法院使用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进行处置。该案中,余某明自愿缴纳60万元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至浮梁法院,用于该批工业固体废料的清理。后续,法院联合乐平市生态环境局、万年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该工业固体废料进行了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是浮梁法院在江西省首次推出的摆脱生态领域司法困境的一项创新机制。该制度内容包括:对检察院未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被告人又自愿提出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法院确认修复金额后,由被告人先行缴纳保证金至法院专用账户;被告人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组织来使用该修复资金,也可以在相关环境职能部门的主导下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在修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金额结算,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不足的应予补足,高于实际修复数额则退还被告人;对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的被告人,法院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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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8 1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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