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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瑞幸咖啡与贵州茅台联名推出“酱香拿铁”以来,“酱香拿铁”风靡一时,“美酒加咖啡 就爱这一杯”成功刷爆社交媒体,众多网友纷纷打卡“人生第一杯茅台”。与此同时,对于咖啡、饮品中添加“茅台”是否会构成侵权,“美酒”加“咖啡”到底能不能加、应当如何加,也成为人们热议的问题。
事实上,在饮品中添加茅台,市场上早有这种做法,且多数添加了茅台酒的饮品价格远远高于其他饮品。多数情况下,对于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茅台酒,饮品店自己制作“白酒+咖啡”的行为并不会导致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事主体根据合法渠道购买取得茅台酒,基于此种购买行为已经合法获得了对于茅台酒的所有权,其之后有权对茅台酒进行使用。但是,如果饮品店在添加茅台到自己制作的饮品中售卖,并以此作为宣传卖点,就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规制的为商标性使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饮品店仅仅将茅台添加到自己制作的饮品中,对于茅台酒这一成分以描述性方式进行列明,以便消费者了解其消费的饮品具体成分,则该行为一般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自然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如果饮品店以“茅台”作为招牌对外进行宣传,将“茅台”或包含“茅台”的文字突出使用于饮品包装之上,或采用其他突出使用“茅台”的宣传方式,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行为人可能会因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部分饮品店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并不直接使用“茅台”或包含“茅台”的文字,而是采取其他 “打擦边球”的方式,如对拍摄制作饮品时添加茅台的视频进行宣传等,以此获取关注度来吸引消费者。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能够使其免于侵权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对于故意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受保护的品牌或知名商品进行关联,通过“蹭流量”“搭便车”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对于其产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仍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混淆行为,行为人依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美酒”加“咖啡”固然好,但是如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的加,真正实现“1+1>2”的效果,才是市场经营主体真正应当思考的问题。在进行品牌跨界联名时,建议市场主体应当首先寻求相关品牌的授权合作,尊重他人合法知识产权,注重产品质量,充分发挥品牌效应,实现合作共赢。产品硬实力和品牌软实力协同发力才是联名成功的关键,而简单的跟风模仿、打“擦边球”进行牟利,试探违法的边界,最后反而可能得不偿失。(丰台区人民法院 倪端)责任编辑:龙颖(E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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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4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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