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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业祥路111弄上海晶城晶采坊小区一户居民家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是由该户居民徐某把电动车电池带回家充电引发的。记者6月20日从闵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根据《消防法》有关条款,因徐某过失引发火灾,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火灾发生在6月15日清晨6时40分左右,当时,徐某家中冒出大量烟雾。有居民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接报后,公安、消防、医疗部门相继到场处置,现场明火很快被扑灭。火灾造成徐某丈夫被烧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在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徐某承认,事发前一天晚上自己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楼上充电,直到早上发生爆炸后拔掉电源,充电器是直接插在阳台洗衣机用的插座上。该电动自行车购买于2020年12月20日,登记在徐某名下,买后无维修和改动情况。“5点多快6点的时候爆炸了,爆炸声整幢楼都听到了,像炸弹一样‘砰’的响声。那个火像烟火一样,整个楼烟味道不得了。”说到大火造成这户居民家的男主人被严重烧伤,26号楼楼组长杨阿姨显得很激动,“我两个腿都发软了,眼泪都要掉下来。男人那个皮就像番茄被水烫过了一样,皮都掉下来了,我都要哭了。他老婆在里面,把他老婆拉出来时候,满脸黑的……”闵行区梅陇镇晶城第一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孙伟红表示,目前小区采取了技防措施,防止电瓶车进入居民楼,但有人私自将电瓶带入居民楼中,的确难以发现。接下来将举一反三,加大宣传和巡查,进一步杜绝电动自行车以及其蓄电池的安全隐患。6月,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新增的第三款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而针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条例》在增加的第四十四条中,还规定了对应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闵行区相关部门表示,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引以为戒,遵守相关规定,切勿发生事故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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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2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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